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正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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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正》: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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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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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一,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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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 总则**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章 刑罚**节 刑罚的种类第二节 管制第三节 拘役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 死刑第六节 罚金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节 量刑第二节 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四节 数罪并罚……

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正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正

作者:本书编委会

页数:122

定价:¥10.0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09-01

ISBN:9787510214998

PDF电子书大小:46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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