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五版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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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第5版 数字教材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概念和沿革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环境质量评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则系统。这项制度与“三同时”制度一起,在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处于*初始的阶段,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是由美国学者柯德威尔教授于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①1966年10月,在美国众议院下属科学研究开发小组委员会的进展报告中,首次正式采用了“环境评价”这一术语。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这项制度被视为预见性环境政策的支柱,它对转变环境管理思维起到了关键作用,是实施预防为主方针的基石,因此它在全世界范围得以迅速而广泛地传播,为许多国家环境立法所采用。如日本于1984年8月由议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纲要》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或纲要,联邦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中也有类似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我国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后,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2013年修正)、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2015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水法》(2002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2009年修正)、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8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专项立法,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专门制定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的重要法律,它标志着这项制度在我国正日臻成熟。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有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两种:  (1)规划环评,即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该法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规划环评的对象包括两类:  **类是综合性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类是专项规划,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部门的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  关于规划环评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进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此外,我国2014年新环保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表明我国的政策性环境影响评价已进入起步阶段。  2.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综合性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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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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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共分为四编,理论体系上包括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着重论述环境法的基础原理、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分论部分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国内法部分采纳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法的二元论结构主张,理论体系构建上旨在强调总论对分论的统领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融合关系、生态环境各领域保护的层次关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关系。本书在内容上力求博采众长,尽可能反映国内外环境法学界的较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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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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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第5版 数字教材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为环境法教材的第四次修订版,总结了近十余年我国环境资源法学教学科研和法制建设的经验,结合新修订的环保法、大气法等,努力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要求,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  《环境法(第5版 数字教材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适应高等院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要求,并可作为法制实际工作部门培训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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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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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珂(1954-),男,辽宁省辽阳市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谭柏平(1966-),男,湖南省耒阳市人,法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    欧阳杉(1981-),女,湖北省荆州市人,法学博士,云南财经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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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 环境法学总论**章 绪论**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第二节 环境保护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节 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 环境法的体系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环境法的主要制度**节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第二节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第三节 环境标准制度第四节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第五节 排污收费制度第六节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第七节 源头和特定区域保护制度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节 环境民事责任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行政责任第三节 环境刑事责任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节 环境污染的概念及防治第二节 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制度第七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节 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第二节 防治大气污染立法概述第三节 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法**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第二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九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节 海洋污染问题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概述第三节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十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述第三节 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节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概述第二节 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第三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节 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第三编 生态环境保护法第十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法概述**节 生态环境概述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第十三章 生物资源保护法**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第二节 森林资源的法律保护第三节 草原资源的法律保护第四节 渔业资源的法律保护第十四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节 土地资源保护第二节 保护水资源及水土保持第三节 矿产资源保护第十五章 生态空间保护法**节 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第二节 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法第三节 自然灾害防治法第四编 国际环境法基础第十六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节 国际环境问题及国际环境保护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第三节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七章 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节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第二节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第十八章 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节 国际环境责任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第十九章 WTO与环境保护**节 GATT/WTO环境保护规则第二节 绿色贸易壁垒问题第三节 WTO环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第二十章 气候变化**节 气候变化问题第二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节 《京都议定书》第四节 后京都时代的气候谈判主要参考书目

封面

环境法-第五版

书名:环境法-第五版

作者:周珂

页数:366

定价:¥48.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01-01

ISBN:9787300221984

PDF电子书大小:66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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