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法思-静态法治与动态法治研究16题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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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名法思:静态法治与动态法治研究16题》:  (五)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理论难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后段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将上述规定细化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将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引入了婚姻法。  在新《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制度背景下,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引入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必要的。上文分析中指出,在依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共同财产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并且登记并不能够对抗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但是,在对外关系上,房屋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商品,交易安全的保护也非常重要,因此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对抗效力必须予以强调。不过,家庭住房毕竟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屋,具有保障生活的重要功能,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实际的家庭房屋财产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普遍,直接套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很可能无法保障另一方(通常为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住房少、房价高的社会背景下,即便获得了相应赔偿,也很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因此,在家庭住房的善意取得问题上,婚姻法理论与物权法发生了激烈碰撞。  解决这一矛盾,应当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解释人手,在夫妻共有房屋的善意取得问题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适用的范围。*高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适用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的房屋应当适用《物权法》97条的规定。①这种解释存在问题,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也应当类推适用本条。家庭住房通常难以分割使用,夫妻双方即便是按份共有房屋,一方占有的份额超出三分之二,也不应依照《物权法》直接认为该方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仍然需要得到另一方的许可,否则另一方很可能不但丧失住房还拿不到赔偿,非常不公平。  第二,“善意”的认定。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夫妻另一方同意的认定。同意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电话等多种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购买方应当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对于另一方未明确表态的情形,则应当根据个案来判定是否构成默示同意。默示同意的标准至少为,购买方明确表达了购买的意思,夫妻另一方也明确收到了这一意思表示,仍不作出相反意思的情形(举证责任在购买方)。其二,如果另一方被欺瞒,完全不知情,则应当考察购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基本的房屋产权调查义务,即要求购买方在对不动产登记簿有合理的信赖的基础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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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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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名法思:静态法治与动态法治研究16题》是作者在法学学习过程中对于靠前及靠前上的热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研究。  《未名法思:静态法治与动态法治研究16题》主要可分为三大类:现行法(含司法解释)条文评注、热点法律问题聚焦和司法案例评析。  《未名法思:静态法治与动态法治研究16题》全篇16个论题,也记录了作者8年燕园学术研究的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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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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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放,男,汉族,1990年7月出生,山东青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2009—201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生(2013年至今),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在《政法论坛》 《环球法律评论》 《求是学刊》 《河南社会科学》 《河北法学》 《中国司法》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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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题 无效等交强险合同受害人权利救济研究第2题 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第3题 立法史维度下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第4题 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影响研究第5题 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研究第6题 履行顺序规则研究第7题 连环钢材买卖背后的法律问题第8题 方正诉宝洁计算机字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第9题 朱某诉上海渣打银行股权激励纠纷案评析第10题 司法公开之限制的域外法视角第11题 司法公开的审查与限制研究第12题 民意与司法关系研究第13题 酷刑禁止之国际法原则研究第14题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综述第15题 鼎邦公司诉济南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评析第16题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研究综述参考文献索引后记

封面

未名法思-静态法治与动态法治研究16题

书名:未名法思-静态法治与动态法治研究16题

作者:冀放

页数:389

定价:¥76.0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8-01

ISBN:9787515407982

PDF电子书大小:39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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