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2-1827-慈善法史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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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展现了从宗教改革到埃尔登伯爵卸任大法官一职期间的慈善法发展历程,这一时期正是现代慈善法初具雏形之际。琼斯先生详尽阐述了宗教、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对慈善法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慈善的界定以及近似原则的影响,并表明了程序性因素对界定法律中的慈善及其限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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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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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加雷思·琼斯(Gareth Jones),剑桥大学三一学院 “唐宁英国法讲座教授”,林肯律师公会高级律师。曾就读于伦敦大学学院、剑桥大学圣凯瑟琳学院以及哈佛大学,1961年开始任教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972年被评为高级讲师,1974年担任剑桥大学唐宁英国法讲座教授,曾两次担任三一学院副院长。英国科学院院士,并在1991年选任为荷兰皇家艺术和科学学术学院外籍院士。主要著作有《慈善法史1532~1827》,并曾与罗伯特?戈夫(Robert Goff)合著《赔偿法》(The Law of Restitution)。
吕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省“151人才计划”入选者(第三层次),浙江省之江青年学者计划入选者。研究兴趣为法理学、宪法学、慈善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今中国慈善法制研究”,慈善法相关省部级(重点)课题七项,主持起草《浙江省实施办法》(草案)。慈善法制研究相关成果曾获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二等奖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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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 言缩写词表制定法表判例表慈善法史1532~1700**章 引论:宗教改革前的慈善第二章 宗教改革与慈善法第三章 1597年与1601年《慈善用益法》  一 普通法上的背景  二 《慈善用益法》第四章 慈善的界定1545~1700第五章 慈善的特权1545~1700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则的适用  三 剩余财产的处理  四 限制地产所设立的慈善用益可强制执行  五 大法官将亲审(即便涉案财产价值低于40先令)慈善用益之诉  六 强制执行慈善遗赠之诉不得发回教会法院  七 慈善用益在受封人破产时的优先权  八 慈善事务专员裁定用以设立慈善用益之地产归属于法人并不违反《永久经营法》  九 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十 善意取得抗辩的限制慈善法史1700~1827第六章 引论第七章 1736年《永久经营法》  一 立法的背景  二 立法的解释第八章 1601年《慈善用益法》序言对慈善的界定第九章 1736年《永久经营法》对界定慈善的影响第十章 慈善的特权1700~1827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则的适用  三 剩余财产的处理  四 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第十一章 慈善信托的强制执行1700~1827附录A 衡平法院受理慈善案件的起诉书及答辩状1350~1601附录B 案件文书摘选附录C 1597年《慈善用益法》附录D 1601年《慈善用益法》附录E 弗朗西斯·摩尔《〈慈善用益法〉解读》剑桥大学手稿的书目注解附录F 弗朗西斯·摩尔的注释以及解读开篇辞附录G 《〈慈善用益法〉解读》的案例附录H 慈善事务专员调查的案件1597~1787附录I 慈善事务专员裁定的案件1597~1787附录J 1736年《永久经营法》附录K 法院审理的“贫困亲属案件”索 引译后记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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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1532-1827-慈善法史

作者:加雷思.琼斯

页数:320

定价:¥85.0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12-01

ISBN:9787520117227

PDF电子书大小:40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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